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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指引和标准

前 言     

地质和自然景观对社会、文明及文化多样性具有深刻的影响。虽然《世界遗产公约》肯定了地质遗迹的普遍价值,但是对于国家或地区有重要意义的地质遗迹,目前还没有国际认可的体系,许多重要的地质遗迹不能达到申请加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关于地质公园的倡议,正是用于回应许多国家对于通过国际组织框架保护和提升地球遗迹、其景观和地质构造(亦即地球历史的重要证物)价值的强烈需要。

按照2001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的决定(161 EX/Decisions, 3.3.1),UNESCO“支持成员国的特别努力”,以促进具有特殊地质特征的区域或自然公园的发展。寻求UNESCO 协助的国家地质公园,应当在区域可持续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战略中,融入重要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从而维护环境。

本文为寻求UNESCO协助,以加入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的国家地质公园提供指引,其中包括有意自愿加入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的地质公园须遵守的标准。申请者须遵从指引条款,UNESCO及独立专家顾问小组在评审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申请时,亦将参照这些指引。

透过地质公园计划保护地质遗迹及地质多样性和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有助达到《21世纪议程》(进入21世纪有關环境和发展的科学议程)的目标,该项议程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里约热内卢,1992)通过,2002年于约翰内斯堡召开的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上得到再次确认。由于地质公园计划强调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与自然环境保护之间相互作用的潜力,因此为1972年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增添了新的内容。 

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的运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公约》、人与生物圈(MAB)生物圈保护区世界网络、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积极保护地质遗迹的计划紧密协调。对于欧洲的国家地质公园,UNESCO已经于2001年与欧洲地质公园网络(EGN)建立了伙伴关系。由此, EGN在欧洲地区负责统筹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员事务。UNESCO建议在世界其它地区创建相似的区域性网络,以反映区域状况。地质公园之间的网络是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的重要组成。UNESCO鼓励多种形式的合作,特别是网络成员之间的教育、管理、旅游、可持续发展、区域规划等领域。

第一部分 标准

1.规模和环境

1.1. 欲成为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员的地质公园必须是一个有明确界线的范围,并具有足够大的面积,以促进地方经济和文化发展(主要通过旅游)。每个地质公园应当透过各种具有国际、地域/国家重要性的地点,展现某区域的地质史,以及促使其形成的事件及过程。这些地点亦可能在科学、稀有度、教育及/或美学等角度,具有重要意义。

1.2. “地质公园”是一个地理区域,在这里,地质遗迹是保护、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整体概念的一部分。地质公园应当考虑这个地区的整体地理概况,而非仅仅包含具有地质意义的地点。基于地质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及文化,以及有形及无形遗产之间产生的共同作用,地质公园应强调非地质主题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尤其适用于其景观及地质重要性可以展示给游客的情况。由于这个原因,有需要在地质公园内同时包括及凸显一些具生态、考古、历史或文化价值的遗址。在许多地方,自然、文化及社会历史都密切相系,不能分开。

1.3. 如果某个地质公园的范围等同,或完全或部分重叠现时已具有某些其他资格(如UNESCO世界遗产遗址或人与生物圈计划生物圈保护区)的地方,在呈送申请前,应当事先由有关计划在本国的适当机构查核。地质公园可以位于多个国家的领土上。

2.管理和地方参与

2.1. 任何地质公园计划的前提条件是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仅有给人深刻印象和具有国际意义的地质露头并不足以成为地质公园,在合适情况下,其范围内的地质及非地质特征必须让游客易于到达,且互相连接,并由职责清楚的管理机构或明显获地方支持的伙伴所保护。管理机构或伙伴须拥有有效的的管理基建、足够的合资格人员和可持续的财政支持。

2.2. 建设地质公园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以强大的社会支持和地方参与为基础,应该能够显示出当地政要和社会领袖的有力支持,包括相关的必要财政资源。地质公园应建立有效及专业的管理架构,为当地的可持续区域社会经济及文化发展提供政策和行动。只有通过积极的地方参与,地质公园才能获得成功。因此,创建地质公园的动议必须来自地方团体或政府机构,且它们必须郑重承诺制订并实施管理计划,以满足社会和当地人民的经济需要,同时保护他们居住区域的景观。为了充分告知会员国要求UNESCO给予特别帮助的情况,处于规划阶段的地质公园需要使UNESCO全国委员会及相关的政府部门与UNESCO保持联系,并就该国家有关地质公园的提名事宜作出简报。同时,UNESCO秘书处会将国家地质公园寻求该组织支持的要求有系统地告知大使馆及/或UNESCO常驻代表处。

2.3. 地质公园的设计及运作,以及所在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计划及活动等方面,将涉及政府当局、地方团体、私人利益,以及研究和教育机构。这种合作将促进在地区内拥有既定利益的不同团体之间的讨论,并鼓励它们建立伙伴关系,同时激发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的积极性及使之动员起来。

2.4. 对于游客来说,地质公园的身分必须明晰可见。这可以通过强而有力的表现方式和传讯策略来实现,包括在相关出版物和活动中呈现地质公园各景点的统一品牌标记。

2.5. 只有与地方团体开展合作,地质公园的可持续旅游和其他经济活动才能取得成功。特别要注意旅游活动必须与当地状况及自然和文化特征相匹配,并必须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传统习惯。尊重、促进及保护当地文化价值是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许多地区和国家,建立地质公园时亦必须牵涉原住民。

2.6. 在申报地质公园的准备阶段,必须征询UNESCO地质公园秘书处及其独立执行局的意见,并在提出计划前表明意愿。另外,还应当寻求与相关国家地调局、地方公共与旅游机构、地方社群、大学和研究机构,以及私人利益团体合作,以拓宽地质公园计划创建团队的成员范围。这些组织应当在当地科学、文化、保育和社会经济团体中具有代表性。必须在当地民众中进行广泛的民意征询,以提高他们对于地质公园计划的接受程度,为地质公园申请文件建立强固的概念,以及争取在推行时必需的支持。

3. 经济发展

3.1.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 年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这种发展“既能满足我们这一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

3.2. 地质公园的主要战略性目标之一就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刺激经济活动。寻求UNESCO帮助的地质公园致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这种发展在文化上和环境上可以持续,通过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和乡郊及城市环境,对所在地区产生直接影响。同时将增强当地居民的认同感,激发“地方自豪感"及促进文化发展,反过来则有助直接保护地质遗迹。

3.3. 某个地方的文化遗迹与地质遗迹通常是有关联的。在尊重环境的前提下,建立地质公园在保护地质资源(如鼓励出售模铸化石,代替原生化石)的同时会创造新的收入来源(如地质公园旅游、地质产品等),由此刺激开设创新当地企业、小公司、家庭工业,开展高质量培训课程及增加新的就业机会。这将为当地居民带来附加收入,吸引私人资本。“地质公园旅游”是一个与经济有关、成功导向、快速发展的领域,是新兴的旅游业务,其中涉及跨领域的密切合作。

4.教育

4.1. 地质公园必须提供和组织各种支援、方法和活动,向公众传播地学知识,以及环境和文化概念(如通过博物馆、解说和教育中心、步道、导赏团、通俗文学和地图、现代传播媒体等),也容许和开展科研,以及与大学、各领域的科学家及当地居民的合作。

4.2. 地质公园教育活动的成功,不仅要依靠旅游计划的内容、有能力的工作人员和为游客提供的后勤支持,还要依靠与当地居民、媒体记者和决策者的个人联系。地方上社会的广泛参与及能力建设(如导游培训)有助在社会中大幅推广对地质公园理念的接受程度,以及传播知识和信息。须一再强调的是,对于建立并维护地质公园,当地居民的参与至为重要。

4.3.  传播信息的各种方法包括学生和老师的游览活动、学术研讨会,以及为那些对环境和文化感兴趣的公众和乐于把当地景观介绍给游客的居民举办科学演讲活动。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把地质教育与当地的情况联系起来,因此当地学生必须了解这里的地质遗迹与生物多样性与当地文化遗迹相互关联的重要性。在小学和中学开设地球科学课程,把当地的地质、地貌和自然地理信息,以及遗迹中的所有组成部分编入内容,将有助保护地质公园,同时增强地区意识、自豪感和自我认同感。地质公园应当成为地方和国家层面的主要教育工具。

4.4.    在地质公园教育概念方面,必须建立博物馆、“探知中心”、解说中心和其他崭新的创新方式,以宣传地质遗迹存护的原则,以及维护和保护的必要性。博物馆和中心也应为游客和当地居民开展各种不同的教育活动。 

5. 保护及存护

5.1 地质公园并非一定是一类全新的保护区或景观类别,以及有别于受到全面保护和管理的国家公园或自然公园,而列为地质公园的范围未必一定会影响该片土地的法定地位。对于地质公园某些景点的法定保护,负责的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要确保其保护符合地方传统和立法的义务。特定地质遗迹或地质露头的保护力度和措施由地质公园所在地的政府决定。

5.2 按照国家法例或规定,地质公园应该保护的重要地质特征包括:

有代表意义的岩石

矿产资源

化石

地形和景观

因为这些地质特征都包含了各种地学领域的信息,例如:

固体地球科学

地质经济和采矿

工程地质学

地貌学

冰川地质学

自然地理

水文学

矿物学

古生物学

岩石学

沉积学

土壤学

洞穴学

地层学

构造地质学

火山学

5.3 地质公园会探索和示范保护这些地质遗迹的方法及最好的实践方式。

5.4 地质公园的管理机构要确保有足够的保护措施,通过与相关的法定机构进行协商,以保证能开展有效的保护工作,并采用适当方法养护自然。对于那些由地质公园所在国家(或多于一国)单独管辖的遗址,每个有关国家有责任在符合国家法例或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如何保护这些特殊的遗址或地区。

5.5  地质公园必须遵守地区或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法律。为了体现出在地质遗迹管理中的公正性,其管理机构不能直接参与地质公园内的地质“产品”的销售(不管这些“产品”是从哪里来的),并且应当从总体上积极防止不可持续的地质产品交易,包括出售地球遗迹、矿物和化石。在该地质公园内,如果清楚证实属于负责任的活动,以及作为最有效和可持续地质遗迹管理方式的一部分,则可允许在可以自然恢复的地质遗迹,为了科研和教育的需要采集可持续的地质材料。在这种原则下进行的地质材料交易(必须符合关于地球遗迹保护的国家法例),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忍受的,其前提是已经作明确及公开的解释,且能证明是在当地实际环境下对于该地质公园的最好选择。这种情况需要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就一事一例进行辩论和批准

*地质“产品”指的是某种类型的岩石标本、矿物和化石,即一般在所谓“岩石商店”里销售的类型。它并不是指在国家和(或)国际法律框架内,通常从采石场和(或)采矿场采集,用于正常工业和家居用途的材料。

6. 世界地质公园网络

6.1 世界地质公园网络为专家和从业者在地质遗迹事宜上提供合作和交流平台。在UNESCO的支持下,通过与世界地质公园网络伙伴的合作,重要的地区及国家地质遗址会取得全球性的认可,并且通过与其它地质公园交换知识、专门技术、经验和人员而获益。与区域性孤立的机制相比,这种由UNESCO 创立的国际伙伴关系可以让其成员从全球性网络中得益。这种机制让每个参与的地质公园从网络其它成员的经验和知识中得到好处。

6.2 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包含来自全世界各个地区的地质公园,把拥有共同价值、利益或背景的不同群体联系在一起,发展出特有的方法及管理手段。它还有助为各地开发出最佳实践模式和质量标准,把地质遗迹保护融合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建立地质公园的目的,是通过开展可持续旅游和其他经济和文化活动,为当地居民带来可持续发展和真正的经济利益。

作为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员的地质公园:

1)可以为我们和后代保护地质遗迹。

2)可以向广大公众灌输地质科学知识,让他们知道自己与环境问题的关系。

3)可以确保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4)运用参与式计划和夥伴合作,地质公园可以在遗迹、保护和保持地质及文化多样性之间架起多重文化桥梁。

5)可以促进科研。

6)通过合作计划(如沟通、出版物、信息交换、缔结姊妹关系、参加会议、合作项目),积极为网络注入生命力。

7)向世界地质公园网络 通讯、书籍或其它出版物投稿。

6.3 为了在国际、国家及地区层面把地质科学放置到政治家和政府决策者的议程中,以及促进私人界别的认识,UNESCO 支持这一计划的发展。大量地质公园活动在全球开展,以增加与私人领域建立的伙伴关系,如旅游业。私人领域常常要求国际性的合作框架,UNESCO正好可以提供,其支持亦有助提高政府部门的兴趣。这个组织透过让不同成员国的大使了解地质公园,发挥提升认识的强大作用;这也可加深了解欲加入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的地区计划,并给予支持。

6.4 获纳入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等同一个优质认可标记,这与目前的指引相关,但绝不意味着UNESCO要就此承担任何法律或财政责任。这也和使用UNESCO的名字及标志有关,按照该组织的资助规定,必须获得特别授权方可使用。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已经为已获准加入的成员制作了一个特别标志,必须知道的是,在申请成功通过评审,以及收到网络秘书处的正式批准文件之后,才可以使用这个标志和声明自己是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的成员。另外,强烈建议使用这个代表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员身份的共同标志,它对于为全世界的地质公园创建一个共同形象至关重要 

6.5 如果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员希望在某个特定的事件或活动中使用UNESCO的标志(即“庙宇”标志)和名称,必须通过该国的UNESCO国家委员会获取许可,或者得到总干事的特别许可,且这些都必须在事先获得明确的书面授权。每个地质公园的管理机构都有责任避免任何人在这方面出现任何差错。关于如何使用UNESCO的名称、缩写、标志及互联网域名等的说明,可以从下列网址获得:http://www.unesco.org/new/en/name-and-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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