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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山地质公园资源保护制度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地质公园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立机构和修筑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设施。

(二)从事砍伐、狩猎、采集标本和化石。

(三)采矿、探矿、挖沙、取土、采石、葬坟等对地质遗迹造成损害和环境影响的活动。

二、在地质公园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化石采集、影视外景拍摄,开展体育赛事等应当事先向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公园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园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公园内非法从事探矿、采矿、采石、砍伐、取土、挖沙的。

(二)侵占地质公园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

(三)破坏、污染或以其它形式转让被保护的地质遗迹资源的。

(四)擅自采集、挖掘标本和古生物化石的。

(五)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和标识系统的。

五、对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环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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