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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山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地质遗迹是三清山世界地质公园的主要资源,加强地质遗迹的管理与保护是三清山世界地质公园全体工作人员和原居民的主要工作责任。现根据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公约的要求和《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责任区划分

1、景区管理局

负责公园内石柱、石锥、石峰、象形石、山体等地质遗迹资源的保护管理,落实巡查人员、责任区、责任人对地质遗迹进行巡查,记录地质演变、节理发育情况,对破坏地质遗变的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发挥保洁环卫工的功能作用,落实其路段管护责任;公园监察大队为日常巡查责任人,完善日常管理保护工作制度,确保巡查管护到位。

2、驻山单位和经营单位

公园内驻山单位和经营单位负责所在区域周边50米内地质遗迹的管护责任,承担责任区内地质遗迹演变、地质节理发育情况的监测,对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发生的变化情况在24小时内向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正确措施控制变化过程;禁止工作人员和游客对地质遗迹的破坏,禁止任何人对地质遗迹的形状进行人为的改变,禁止任何人对石柱、石锥、石峰、象形石等资源进行采集、移动、盗取等违法行为;禁止在地质遗迹上搭建建筑物、进行餐炊、食品加工、堆放垃圾、雕刻、倾倒或排放污水等。

3、社区管理机构

三清乡人民政府、枫林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地质公园范围的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负责《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制定世界地质公园地质遗迹资源保护地方性规定(含村规民约),落实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强缓冲区地质遗迹资源的保护管理,对所有破坏地质遗迹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禁止居民和外来人员对地质遗迹的破坏,禁止任何人对地质遗迹的形状进行人为的改变,禁止任何人对石柱、石锥、石峰、象形石等资源进行采集、移动、盗取等违法行为;禁止在地质遗迹上搭建建筑物、进行餐炊、食品加工、堆放垃圾、雕刻、倾倒或排放污水等。

4、公园各职能部门

(1)工商局

负责对公园内各经营单位、经营户对外出售公园内采集的石柱、石锥、石峰、象形石等,调查石柱、石锥、石峰、象形石的来源,发现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吊消商业执照。

(2)环保局

负责对公园内固体垃圾、液体垃圾处理的监测,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进行在线监管,确保公园内所有固体垃圾下山,污水达标排放。

第三条  罚则

1、在石柱、石锥、石峰、象形石、山体等地质遗迹上刻划、涂污的,按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2、未经批准在公园内开挖山体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3、宾馆、经营网点擅自扩大经营损坏地质遗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撤销经营资格;

4、宾馆、经营网点因人为因因素造成地质遗迹遭受污染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恢复遗迹原貌;

5、公园从业人员因人为因素地质遗迹损坏、污染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恢复遗迹原貌;

6、偷盗、破坏石柱、石锥、石峰、象形石等资源的,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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