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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山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地的管理与保护,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饶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及《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1、核心景区及服务区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大气污染防治、污水治理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

2、乡、办区域内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大气污染防治、污水治理由乡、办负责。

3、各驻山单位、企业内部及周边30米,索道沿线及周边30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大气污染防治、污水治理由各单位负责。

4、各施工工地内及周边30米范围内、材料运输途中的环境卫生、大气污染防治、污水治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5、环山公路环境卫生由环山公路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四条  环境卫生的管理

1、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游步道、街道、河边、下水道、绿地等公共场所或公共场地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和堆放杂物;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2、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建设施工工地在开工前必须做好防污准备工作,避免车辆粘带污染道路,即:

(一)硬化施工作业场地设进出口通道,工地出入口位置设洗车、排水设施,安排相应数量的保洁作业人员,配置必要的灯光照明设施,做到净车出场;

(二)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三)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3、景区、服务区禁止开设收购废旧物品、车辆维修、清洗、建材加工等污染环境的经营点。

4、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垃圾,保持地面整洁。

5、核心景区及服务区的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做到全日制保洁,乡、办区域公共场所及环山公路路面应做到定时清扫、保持清洁。

6、禁止在核心景区及服务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7、医疗门诊单位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其它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景区生活垃圾。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景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因建设施工、居民房屋修缮、装修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在核准的地点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垃圾收集点。

9、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泥土砂石、工业废渣、余泥渣土等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10、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所有单位、集贸市场、饮食与瓜果摊点、个体餐馆、以及居民院落、家庭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垃圾袋装化收集,扎封袋口定点投放。严禁在街道上乱丢、乱倒垃圾,严禁将保洁桶、扫帚、拖把等杂物放在门口。

11、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12、饮食服务业不得店外经营。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和污水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条  污水治理

1、核心景区、服务区公共场所产生的污水由景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负责治理。

2、驻山单位、企业产生的污水、油污由各单位提出治理方案,报请风景区环保部门审批后,自行出资治理。

3、乡、办公共区域内产生的污水由乡、办负责治理。

第六条  大气防治

1、核心景区、服务区内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的监测、控制等工作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

2、各驻山单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景区管理部门的要求推广应用清洁能源。

3、乡、办应引导群众推广应用沼气、电气等清洁能源,保持环境清洁。

第七条  核心景区、服务区内环境卫生、大气污染防治、污水治理等工作由景区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管理,景区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环保技术人员和监测设备对各单位的大气、污水排放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

第八条  罚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罚款10元至50元;

(二)不按规定地点、堆放垃圾,罚款50元至100元;

(三)核心景区、服务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由景区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四)饮食流动摊点等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50元至500元;

(五)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罚款50元至500元;

(六)施工工地不设围挡、施工垃圾不及时清运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

(七)施工工地余土外运及建筑材料运输,出现泄露、遗散污染路面的,除清理污染面外,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八)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景区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九)对无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由景区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对无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设施损坏或不正常使用、偷排污水的单位或个人,由景区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侮辱、殴打景区管理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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